道路建设控制区外设置的广告塔位于控制区外土地上,占用路面上下空间,导致航权问题。
目前,英美法系国家已经能够将空间所有权与土地所有权完全分离,并且可以单独或分别进行。
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一般规定地面空间的所有权属于土地所有者。也就是说,土地所有者当然可以自然地享有高于一切土地的空间和转让权。或者,由于这是一种支配地位,因此土地所有者或土地使用者有权决定是否在该土地上设置广告塔。
这也符合物权法的原则。
但单一空间宇宙的归属问题尚未定论,理论研究应依赖于实际问题。
管理道路建设控制区域之外的广告的方法很简单,就是谁拥有该区域的权利,无论是由于广告管理权还是由于缺乏科学。
关于道路建设控制区以外广告经营权的归属,有两个结论。一是高速公路还可以在道路建设控制区外开展广告管理。经营权在控制区域外也享有此权利;其次,道路建设控制区外的广告业务由该区域内的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进行。
我认为我们可以找到理论基础来支持这两种观点,而且我认为这两种观点都有道理。
但
与常规商业单排广告牌相比,高速公路建设控制区外的广告更加具体、复杂和受限。我们必须结合实际,认真评估和处理利益分配问题。这个问题最终将其利益最大化。
因此,我们认为,对高速公路控制区外广告的控制是由国家和高速公路投资者控制的,而不是由广告所在土地的所有者或使用者控制的。
分析如下:首先,高速公路建设控制区外的广告价值来自于高速公路本身。
广告本质上是一种传播活动,首先影响受众的视觉、听觉心理,进而造成心理冲击,促进一系列心理活动,最终导致消费行为。
因此,为了公众利益的最大化,这是一切广告成功的基础。
公路基础设施建设改变了级差地租,公路本体受益。 Speedway Optimus 广告的受众是高速公路路人,因此享受高速公路车身的好处是有意义的。
没有路,在这条路上做广告就没有价值。
民法的基本精神是权利与义务平等。如果土地所有者或权利人在道路建设控制区之外享受广告管理,无疑会在空中制造大量“寄生利益”并制定法律。利润分配不公平。
其次,高速公路控制区外广告塔的价值取决于高速公路建设者的规模、地理位置、管理和服务水平。
道路建设者投入的钱越多,道路越多,质量越高,道路上的车流量就越多,道路管理和服务水平越高,交通量就越直接。
流量的大小直接决定了您的广告将到达多少目标。
其次,高速公路有权对高速公路建设控制区外的广告进行监管。
方便管理道路广告,减少道路广告冲突。
真正的参与者很难管理和维护公共(广告)利益,但高速公路投资者或运营商的管理很简单,可能需要承担公共服务义务。
如果房东或使用者有合法权利放置道路广告,道路两旁很可能会出现杂乱无章、五花八门的广告。
这不利于交通安全,而且侵犯了驾驶员的视野。
同时,在立法层面,可以公平界定公路广告的管理机构,减少规划、城建、工商之间的“切割战”。
路易凯经营范围:高速公路广告、广告塔、擎天柱广告、单立柱广告牌、擎天柱制作、户外广告塔、单立柱制作、T型广告牌制作、防空广告制作、天桥广告牌、擎天柱广告制作、大型广告塔的建造和安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