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和保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促进广告业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介绍其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设计、制作或者委托他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是指受委托提供、生产或者代理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主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推荐、证明商品或者服务的。
广告应当真实、合法、表达健康,符合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事广告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公平竞争。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告管理相关工作。各自的责任范围。
该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和引导会员依法从事广告活动,促进广告行业诚信。
广告中表述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厂家、有效期、承诺等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承诺等的,必须准确,清楚,明白。
广告中标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品的,应当载明附带赠品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广告应当载明的内容,应当显着、明显。
(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的;
(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形象的;
(三)使用“国家水平”、“最高水平”、“最好”等用语;
(四)损害国家尊严、利益,泄露国家秘密的;
(七)妨碍公共秩序或者违反社会良好风尚的;
(8)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等内容的;
(9) 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十)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文化遗产保护的;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残疾人的身心健康。
广告内容涉及的事项需要行政许可的,必须与许可内容一致。
引用内容如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应当明确说明。
广告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注明专利号和专利类型。
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已取得专利权。
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进行广告宣传。
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广告应具有可识别性,并使消费者能够识别其为广告。
通过社会公众发布的广告应当明确标明“广告”,并与其他广告相区别,以免误导消费者。
广播电台、电视台发布广告,应当遵守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广告时长和方式的规定,并对广告时长作出明确提示。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特殊药品以及用于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治疗方法不得发布广告。
前款规定以外的处方药只能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疗、药学专业刊物上刊登广告。
(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或者其他医疗机构的疗效、安全性比较;
产品含量不得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不一致,并明确禁忌症和不良反应。
处方药广告应当明确标明“本广告仅供医疗、药学专业人员使用”,非处方药广告应当明确标明“请遵循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推荐个人使用的医疗器械广告应当明确注明“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者在医务人员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中存在禁忌内容的,广告中应当明确注明“禁忌内容或者注意事项详见说明书”。
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使用其他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广告,不得使用医学术语或者可能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商品用语。
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明确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品”。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保健知识等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
禁止在大众媒体或者公共场所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幼儿乳制品、饮料等食品的广告。
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二)利用科研机构、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用户的名称或者形象提出推荐、证明;
(四)违反安全规定的文字、语言或者图像;
禁止在大众媒体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表。
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宣传烟草制品的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烟草制品生产、销售者发布的搬迁、更名、招聘等公告不得含有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及类似内容。
(四)明示或者暗示饮酒具有消除紧张、焦虑、增强体力等作用。
(一)对升学、通过考试、取得学位、证书或者教育、培训的有效性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
(二)明示或者暗示有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的;
(三)使用科研机构、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人的名称或者形象提出推荐、证明。
具有预期投资回报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应当对可能存在的风险和风险责任进行合理提示或者警示,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对未来影响、收益或者相关情况作出保证承诺,明示或者默示保证资金、无风险、保证收益等,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使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人的名称或者形象提出推荐、证明。
、房屋信息应真实,面积应注明建筑面积或套房内建筑面积,且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2)通过项目到达特定参照物所需的时间来表达项目位置;
(四)对正在建设或者正在建设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等市政设施进行误导性宣传的。
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木、种子育种的品种名称、生产性能、生长或者产量、品质、抗性、特殊使用价值、经济价值、适宜种植或者种植范围的广告育种条款声明应当真实、清晰、易懂,不得包含以下内容:
(三)对经济效益进行分析、预测或者作出保证承诺;
(四)使用科研机构、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用户的名称或者形象提出推荐、证明。
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广告就构成了。
(二)产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厂家、有效期、销售状况、荣誉等信息,或者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与商品或服务相关的销售状况、获得的荣誉、承诺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产生实质性影响的;
(三)以虚构、伪造或者无法证实的科研成果、统计数据、调查结果、摘要、引述等信息作为证明材料的;
(五)其他因虚假或者误导性内容而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情形。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期刊出版单位从事广告活动,应当有配备必要人员的专门机构,有与发布广告相适应的场地和设备,并向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等级。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广告活动中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合同。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得在广告活动中进行任何形式的不正当竞争。
广告主委托设计、制作、发布广告时,应当委托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在广告中使用他人姓名、形象的,必须事先取得其书面同意;
使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姓名、肖像的,必须事先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受理登记、审核和档案管理制度。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
对内容不一致或者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或者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公布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
广告发布者向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提供的覆盖范围、收视率、点击率、发行量等信息应当真实。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生产、销售、提供的产品、服务以及禁止广告的商品、服务的广告。
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推荐、证明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有事实依据,遵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他们不得推荐或证明他们未收到的未使用的商品或服务。
十岁以下未成年人不得担任广告代言人。
在虚假广告中推荐并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作为广告代言人。
中小学校和幼儿园不得进行广告活动,不得投放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具、练习本、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用于发布或伪装广告,公益广告除外。
不得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媒体上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等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站。
针对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户外场所、空间、设施等使用的监督管理,制定规划和安全要求。
管理办法由地方法律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规定。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的使用;
(四)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等建设控制区内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设置。
未经本人同意或者请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本人的住处、交通等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本人发送广告。
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的,应当载明发送者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为接收者提供拒绝接收的方式。
利用互联网从事广告活动,适用本法规定。
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互联网。
在网页上以弹窗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明显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员、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停止利用其场所或者信息传输、发布平台发送、发布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信息。
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广告,其广告内容必须经过有关部门(以下简称出版前称为机构);
广告主申请广告审查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广告审查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广告审查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审查决定,并将审查批准文件抄送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广告审查机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批准的广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转让广告审批文件。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职责,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涉嫌从事违法广告活动的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询问涉嫌违法行为的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对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
(三)要求涉嫌违法行为的当事人限期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四)查阅、复制涉嫌违法广告的合同、票据、账簿等有关材料;
(六)对涉嫌违法、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广告责令暂停发布;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制度,完善监测措施,及时发现并依法查处违法广告活动。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大众媒体发布行为规范。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时,当事人应当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广告监督管理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市场监管部举报